短期用工协议
甲方: 已方: 东莞市天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东莞市石龙镇环湖西路15号
联系人: 联系人: 陈柏林
电话: 电话: 0769-89099919
为了满足甲方工作需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次合同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工的派遣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于 年 月 日组织 名劳务工至甲方工作,男女比例2:3。
2、乙方输送甲方劳务工必须年满16周岁,45周岁以下。持真实有效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乙方应保证所派遣的劳务工身份的真实性,不得向甲方隐瞒被派遣劳务工的身份和年龄,不得派遣童工,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因此所受的行政罚款等相应损失。
3、劳务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需提前3天向甲、乙双方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依法办理移交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协助。
4、甲方承诺:凡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劳务工自甲方离职四个月内,甲方不得再次聘用(含聘用其为甲方正式员工或其它派遣公司之派遣员工)。如甲方需再次聘用该劳务工时除需提前告知乙方外,还需按甲方再次聘用该劳务工时东莞市现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按人数给予乙方招聘补偿。
三、劳务派遣服务费
1、劳务派遣服务费包含:劳务工工资+劳务派遣服务费
2、劳务工工资按时薪结算,从周一到周日不分时段每小时 元,甲方应保证劳务工每月上班不低于260小时,如当月上班不足260小时则按260小时计算工资,超过则按实际工时工价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甲方应保证劳务工每月至少2天工休。
1) 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务工以约定方式享受最低工作小时保障:
① 劳务工工作不满整个自然月的(按自然日最低保障计)
② 劳务工出现请假、旷工的(当天不享受自然日最低保障,甲方可依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罚,其余按自然日保底。
2) 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支付三倍工资
a、法定假日上班者按: 元×3倍×上班时数计(仅限法定假日上班时数),除法定假日外保底以自然日最低工时保障计
b、法定假日放假者按: 元×8H计,除法定假日外保底以自然日最低工时保障计
3) 计算方式:
① 工作不足满月或出现请假、旷工者,自然日最低工时保障不低于10小时
② 工作满月者,即未出现请假、旷工的,保底工时=固定按260H/月计
③ 劳务工工资 = 所有劳务工月度总工时× 元
④ 劳务工工资包含:劳务工工资+乙方管理服务费
4、车资补贴:甲方以乙方所输送劳务工人数按 元/人支付车资补贴,支付日期为:劳务工工作满七个自然日人数为标准支付,支付方式为:汇入以下乙方指定之银行账户。
5、社会保险:甲方按其所在地区标准向乙方按劳务工人数支付社保费用: 元/人/月。如劳务工在甲方发生的社保可赔付的范围内的,由乙方负责向社保部门申请赔付。按国家相关赔付标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劳务工发生工伤以外的其它意外事故的,由劳务工与乙方负责,甲方予以免责。
6、劳务工从进入工厂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止,享有请假等权利;劳务工由甲方免费提供食宿(包括休息日、放假日及所有不上班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劳务工的任何费用(水电费、劳保用品费等)。
7、乙方向甲方派驻驻厂管理人员(按50名劳务工配置一名为标准,不足50名劳务工的按实际在职人数支付驻厂管理人员工资)协助甲方对劳务工进行日常管理;驻厂管理人员工资由甲方支付为2500元/人/月,并免费提供食宿及办公条件。
8、甲乙双方需于每月 日前共同与劳务工核对上月最终的工时。
9、甲方每月 日前向乙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上月所有劳务工工资及管理服务费。乙方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10、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向劳务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11、当双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与乙方结算所有劳务派遣服务费。
四、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工厂生产需要,负责对劳务工进行相关的企业文化教育,技能训练,现场操作等。
2、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提供劳务工必要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作条件和环境。
3、甲方为乙方所有输送的劳务工购买意外社会保险,劳务工一旦发生工伤及意外事故,甲方应及时送伤者就医急诊,并代垫医疗费用,同时通知乙方,所有费用及责任由甲方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执行。
4、在甲方工厂内,甲方管理要人性化,不得苛刻劳务工,甲方基层管理人员和甲方正式员工不得对劳务工和乙方管理人员排斥、漫骂、殴打或恶意态度等行为,应友好合作,否则甲方须承担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5、在双方协定之工资发放日期,如甲方违约延后,造成乙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把工资发放给劳务工,所造成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劳务工入职后3天(含)后无论何种形式的离职甲方均需按实际工薪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务工工资。
五、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办理劳务工用工手续,建立工作档案、工资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日常事务处理等,并向甲方派遣。
2、乙方管理人员在为劳务工办理有关入职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工及其相关证明。乙方如需调换在甲方服务的劳务工,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3、乙方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劳务工的管理与思想工作,并做好劳务工与甲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4、乙方管理人员在管理劳务工的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一些问题和自己发现的一些问题应及时的处理好,并随时和甲方保持沟通。
5、乙方应督促劳务工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劳务工也同时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遵从乙方合法的管理。
6、如劳务工恶意损坏甲方财物,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劳务工进行追讨。
六、劳务工的退回
(一) 劳务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向乙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
可退回乙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 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乙各自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2. 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劳务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务派遣协议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 对甲方的正常岗位调整不服从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教育后仍不听劝告者;
7. 被派遣劳务工派遣期满的。
(二) 劳务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甲方可办理退回手续。
1. 劳动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甲方分立、合并、撤销等)致使原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2. 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退回手续,甲方不需承担此项费用)
3. 劳务工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甲方不得将在医疗期内、工伤的劳务工退回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六条(一)情况除外)。劳务工的使用期满但劳务工在工伤和治疗期的,甲方应将劳务工的聘期自动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
5.甲方生产订单调整需要提前撤减或退回派遣员工时,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无需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如不能提前通知,则甲方需根据提前的时间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00元)/人标准向乙方支付代通知金(以实际退回人数为计算依据,不论服务甲方时间长短)。
(三) 乙方负责处理被甲方退回的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善后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外,还应按该费用0.5%/天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若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15个自然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赔偿金。乙方因此须解除同劳务工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协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天内支付赔偿费用,逾期不支付的,除支付赔偿费用外,还需按本条标准支付违约金。如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责任部分由乙方承担。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一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双方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将互免对方对于无论何时或由何种原因引起的任何性质的各自预期利润的损失、偶然或间接损失、损害的责任。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
4、因乙方怠于履行支付被派遣劳务工劳动报酬而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生效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终止之日失效。
4、当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力争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解决时,向乙方所属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